夫妻在婚姻生活中都會因為一些家庭中的瑣事產生爭吵,一般爭吵只會動動嘴皮,不會動手打人,但也有的丈夫會對妻子大打出手,甚至成為生活中的常事,這就屬于家庭暴力了。面對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申請離婚呢?
一、民法典被家暴如何申請離婚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艞l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遭受家暴起訴離婚要向法庭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家暴的事實: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二、家暴離婚可以拿到賠償嗎
因為遭遇家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施暴方給與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別關注,是因為它不僅是一個十分突出的社會問題,而且極大地危害社會治安、家庭穩定以及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時解決,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如不幸遭遇家庭暴力 請你一定保護自己!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發生或再次發生的裁定。 (1)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受害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均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不再局限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是規定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家事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作出是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在接受其申請的人民法院并無正在進行的家事案件訴訟,由法官以獨任審理的方式審理。至于是否需要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問題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由法官視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申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1)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2)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1)申請人; (2)被申請人; (3)公安機關; (4)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1)如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得 面對家庭暴力,請勇敢說“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來源:民法典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