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冀0191刑初4號
公訴機關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女,漢族,河北省石家莊市現住,原系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員工。2017年8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4日被逮捕,2018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F在居所地候審。
辯護人劉松
被告人任某某,男,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河北省邢臺市,原系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員工。2017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4日被逮捕,2018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F在居所地候審。
辯護人杜鵬,河北大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石高檢公刑訴[2017]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路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松,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辯護人杜鵬均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期間,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對該案延期審理,本院并報請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F已審理終結。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馬某(已起訴)等人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公司擴建廠房的名義,以14%-29%的年息,組織單位員工,向社會群眾非法吸收投資款。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作為公司員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被告人路某某自2012年至2015年期間,在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擔任集資業務員,向社會群眾進行非法集資。經審計:路小翠個人以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名義吸收群眾投資569.13萬元,伙同其他員工吸收群眾投資50.9萬元;路某某個人以御盛隆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吸收群眾投資689.4983萬元。共計金額1309.5283萬元。
被告人任某某自2014年至2016年期間,在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擔任集資業務員,向社會群眾進行非法集資。經審計:任某某個人以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名義吸收群眾投資465.7萬元,伙同其他員工吸收群眾投資261.875萬元;任某某個人以御盛隆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吸收群眾投資353.751萬元。共計金額1081.326元。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據此指控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告人路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路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沒有異議。2、本案屬于單位犯罪,宣傳單、合同、收據均是以瑞生藥業名義進行,對吸收的資金進行支配、返還客戶的利息也是瑞生藥業指定的人員進行。3、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路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錯誤,返還的本金及利息應當從中扣除,續簽的合同金額也應從中扣除。4、被告人路某某系初犯、偶犯、從犯,認罪、悔罪,主動退贓挽回受害人損失,主觀惡意小,社會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任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從犯,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還贓款,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輕。
經審理查明:
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馬某(另案處理)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擴建廠房及御盛隆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等名義,以14%-29%的年息,組織單位員工,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投資款。其中,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作為公司員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體數額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自2012年至2015年在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工作期間,以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名義,個人吸資數額為569.13萬元,伙同他人吸資數額為50.9萬元;以御盛隆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個人吸資數額為689.4983萬元。
被告人任某某自2014年至2016年在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工作期間,以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名義,個人吸資數額為465.7萬元,伙同他人吸資數額為261.875萬元;以御盛隆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個人吸資數額為353.751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在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其主管領導為張某、蔡某。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各10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在開庭過程中均亦無異議。有石家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證明、強制措施為證。有證人郎某、劉某1、蔡某、王某、劉某2證言為證、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供述、戶籍及現實表現證明為證。有石家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辨認筆錄、辨認照片及說明為證。有河北中君匯信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報告書、集資群眾報案材料、借款協議、還款協議、協議書、收據、股權認購協議、股權證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對被告人路某某的辯護人所提本案屬于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涉及的借款協議、股權認購協議雖然是以河北瑞生藥業有限公司、御盛隆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與集資參與人簽訂,但集資參與人的集資款均存入或轉入指定的多個個人賬戶,集資款亦由馬某、霍某等人控制,向集資參與人的返款亦未通過公司賬戶而是通過多個個人賬戶進行。故上述辯護人所提本此項辯護意見理據不足,不予采納。所提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路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錯誤的辯護意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將已歸還數額計入犯罪數額可以更全面地反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規模,更準確地判斷其社會危害性的輕重程度,同時該司法解釋亦規定,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就本案中續簽合同以及伙同他人吸資數額是否存在重復計算問題,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所提被告人路某某系初犯、偶犯、從犯,認罪、悔罪,主動退贓挽回受害人損失,主觀惡意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任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從犯,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還贓款,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輕的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通過散發傳單、口口相傳、組織投資人參觀廠房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高利息、高回報為誘餌,以借款、股權認購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且非法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系在涉案人馬某、霍某、張某、蔡某等人直接或間接的組織、領導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均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路某某、任某某因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而獲取的非法所得并發還集資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郭建輝
審 判 員 魏 義
人民陪審員 黃國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盧 曉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年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然不具有前兩款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