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多元,但均不可避免涉及稅收問題,合理降低不良資產處置稅收負擔,是未來不良資產市場競爭中制勝關鍵因素之一,故,首要是辨識不良資產市場不同處置方式的涉稅要點
目前,我國涉及稅種有18種之多(營業稅已改征增值稅),其中有15種由稅務部門征收,主要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不良資產是具有復雜和綜合屬性的資產類型,包括各類不動產和動產,處置過程涉及較多法定稅收,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契稅、環保稅等。本文均是從不良債權權利人角度探討稅收問題,此外,除特別說明,本文以下涉及不良資產處置的稅負研究不包括針對信達資產管理、華融信托、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各自經批準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處置從國有銀行(含改制銀行)收購債權的特殊優惠政策的情形,但應注意的是,中國四大資產公司亦應關注稅收優惠政策,以防出現多繳稅的稅務風險,增加了稅務成本。如前文所述,直接追償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償等方式,其中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以及委托第三方追償在稅收上不存在差異,破產清償的稅收與上述追償方式存在差異。通過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以及委托第三方追償處置不良資產,主要是所得稅,即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根據財政部、銀監會發布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的規定,對于10戶以上的批量(實務中已限定到5戶)轉讓,需定向轉讓給資產公司,而限定數量以下的不良資產包才可以轉讓社會投資者,且實務中較少直接個人承接不良債權,所以本文僅探討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第5項規定“利息收入”和第9項規定“其他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若為不良資產一級市場,即不良貸款人通過直接追償方式回籠資金,應將超出債權本金部分作為“利息收入”,作為應稅稅額,納入年度應納稅總額;若為不良資產二級市場,不良資產權利人受讓債權包后,通過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以及委托第三方追償等方式追償債權包中債權,收回資金若超過接收債權包收購成本,應為“其他收入”,納入到每年度應納稅總額。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奔床捎蒙鲜龇绞阶穬斶^程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均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交通費、律師費等。破產清償是不良資產債權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實踐中受償比例一般在10%左右,基本不涉及所得稅等稅務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債權人在采用破產清償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時,存在特殊的優惠,有利于降低稅負,如《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五點提到:“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 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钡就ㄖ?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此外,破產企業在破產重組或破產清算過程中涉及較多稅收問題,而破產企業的稅收直接關系到用于清償債權的總財產,不良資產權利人仍應予以關注,防止破產企業因為不報、少報或多報導致破產企業用于清償財產減損(諸如多繳納稅、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等)。本文作簡要探討,比如破產企業重組涉及資產重組,需適用企業資產重組納稅規定和稅收優惠規定,資產重組部分稅收負擔部分將在后文論述;破產企業可以申請適當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7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 號),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如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在清算過程中催收債權時,接收債務方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所發生的權屬轉移免征契稅、對被撤銷金融機構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破產清算過程,破產企業需要繳納破產清算所得稅,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本文稱資產轉讓作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理解,正如前述,不良債權轉讓存在多樣化方式,包括拍賣、競標、競價轉讓、協議轉讓、互聯網+等方式。上述不同方式轉讓不良債權,其實質依然是債權轉讓,營改增以后,在稅收上主要涉及所得稅以及增值稅問題。不良債權人轉讓債權包超過接收債權包收購成本的所得,需要申報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第3項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應納入企業收入總額。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6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笨梢?,企業轉讓債權的收入屬于“轉讓財產收入”,應納入到每年度應納稅總額,但實務中需注意應稅稅額的計算,若資產包債權全部處置,應由轉讓資產包債權所得與接收該債權包收購成本的差價作為應稅收入,若資產包債權是分戶或部份處置,須分別計算相應的接收成本,將直接追償收回資金與轉讓債權包所得分別減去接收成本,作為應稅稅額,納入到年度應納稅總額。關于增值稅的問題,實務中有不同的作法:部分稅務局認為債權的轉讓行為應按無形資產中的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計征增值稅;部分稅務局認為債權屬于金融商品,因此稅務機關認定債權轉讓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部分稅務局認為以持有債權期間是否取得利息收入為標準,若有利息收入,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從現有征稅規定來看,上述三種觀點均法律或政策依據不足,▍第一種觀點,將債權視為“無形資產中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但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注釋部分,定義“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未見“債權”類型,亦未見制定者有將“債權”類型歸入“等”的意思,直接將債權視為“無形資產中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缺少充分依據。但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注釋部分,定義“金融商品轉讓”為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顯然很難將“債權”歸類到金融商品。▍第三種觀點實質上并不是針對債權轉讓本身的增值稅問題,而是利息收入轉讓的稅收問題從實務上來看,債權轉讓已被納入到增值稅應稅范疇,為統一實務上做法,仍需通過相關法律或政策明確債權轉讓歸入繳納增值稅的具體情形。此外,存在免征增值稅的特殊情形,如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明確了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債務重組包括債務更新、資產置換等,本文主要就債務更新的稅收負擔問題展開闡述。債務更新主要是一級不良資產處置市場采用的方式,包括減少債務人清償本金或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利息等),債務更新以債權人作出讓步為基礎,一般不存在稅負。若減少債務人清償本金受償或豁免利息,債權人不存在稅收問題。同時,債權人可以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實際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并相應沖減應納稅所得額,相關資料需留案備查。依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5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若采用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或減少利息接受清償的,與直接追償方式處置不良債權一致,仍應當就利息收入部分申報法定稅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2點,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以物抵債是非現金資產代替原定貨幣給付清償的債務重組方式,涉及稅種較多,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消費稅、契稅等。以物抵債包括以不動產和動產抵償債務,實務中,不動產主要是房產和土地,動產的范圍則較為廣泛,一般為債務人生產經營的原材料、機械設備、半成品、成品等,上述不同抵債物涉及稅收不同。以房產抵償債務后主要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契稅等,營業稅改增值稅后,以房抵債后,債權人出售該房屋不再征收營業稅。首先,不良資產權利人接受以房抵債后,再行轉讓,需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11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權利人銷售抵債房產應當繳納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房產的,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等費用,但營改增后,在收入確認方面和扣除項目方面影響土地增值稅計算,如《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明確“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第3項規定“轉讓財產所得”為企業應稅所得,權利人轉讓抵債房產所得屬于轉讓財產所得范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應扣除該物業抵債成本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其次,權利人接受抵債房產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等過戶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1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第2條第3項規定“房屋買賣”屬于轉移房屋權屬行為,以物抵債亦是一種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等”屬于應納稅憑證,以物抵債一般以當事人協議或法院裁定為依據,屬于上述產權轉移憑證,應當繳納印花稅。此外,債權人接受以房屋抵債還要征收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財稅地字[1986]8號)規定,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以土地抵債涉及稅收,除房產稅外,基本與已房產抵債一致,本文不作贅述。以動產抵債涉及稅收主要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消費稅等。以應稅消費品類產品抵償債務的,如酒、化妝品、煙、小汽車等,若要銷售,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等附加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銷售應稅消費品屬于“銷售貨物”情形,應當繳納增值稅,稅率由17%變更為16%。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銷售貨物收入”為應稅行為,銷售消費品所得屬于銷售貨物所得,但應以銷售所得扣除該物業抵債成本為應納稅所得額。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即,債權人將抵債消費品進行銷售的,應當繳納消費稅,具體征收標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附件《消費稅稅目稅率表》。此外銷售抵債消費品還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等附加稅。以車船等動產抵償債務的,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消費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等附加稅,其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等附加稅等與其他動產無異,僅對車船稅作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凡是符合《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且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應當繳納車船稅,債權人以車船抵償債務后,若由自身保有,應當繳納車船稅。但節約能源車船可以減半征收車船稅,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征車船稅,具體的標準可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1號)。債權轉股權是債務重組中以物抵債的特殊形式,以無形資產抵償債務,在債權接受債權轉股權后,存在股權投資和轉讓股權兩種應稅行為,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以及附加稅。首先,接受債權轉股權,可以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其中債務清償部分主要是企業所得稅,應稅稅額以清償部分與接收債權包支出差額;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通過無形資產、不動產等投資入股的行為應按有償銷售不同產、無形資產行為征收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1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strong>第3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笨梢?,股權投資部分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應符合財稅[2014]116號的第4條限制性規定。其次,債權人在接受債權轉股權后,在持有企業股權期間,應就股息和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4點,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再次,接受債權轉股權后,債權人應重視股權退出的稅收問題,主要是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附加稅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第3項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應納入企業收入總額。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6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笨筛鶕镀髽I所得稅法》第8條之規定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3點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股權轉讓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應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債權轉股權過程涉及股權轉移憑證,應當依據印花稅規定繳納印花稅。此外,股權轉讓涉及契稅,亦切身影響權利人權益。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7、9條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若符合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還存在非公眾公司股權轉讓和公眾公司股票轉讓稅收政策以及限售股權轉讓和非限售股權轉讓稅收政策不同,應予以注意。債轉股后,權利人稱為原債務人的股東,主要目的是通過分配利潤或退出企業收回資金,原債務人經營情況直接影響權利人權益。為更好經營原債務企業,應當關注原債務企業在債轉股過程中的稅收。債務人采用債轉股方式清償,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5條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需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第6條第1項明確,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19、20條規定,財稅[2009]59號第5條第(3)和第(5)項所稱“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是指自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第5條第(5)項規定的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債轉股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較為嚴苛,但仍應積極爭取,降低稅務成本。不良資產證券化主要包括不良貸款的證券化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其中不良貸款證券化是這樣一個過程,即將不良貸款債權人將貸款債權打包轉讓給由受托機構新設立的SPV或SPT,作為基礎資產,SPV或SPT將該特定資產為信用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由投資者出資購買,作為轉讓基礎資產對價交付給發起人(不良貸款債權人),借款人的還本付息作為該基礎資產池的現金流用于回報投資者。抵債資產證券化是不良貸款債權人接受以物抵債后,包括不動產、動產及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權利,通過有效使用,形成債權類資產和收益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打包轉讓給由受托機構新設立的SPV或SPT,作為基礎資產,SPV或SPT將該特定資產為信用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由投資者出資購買,作為轉讓基礎資產對價交付給發起人(不良貸款債權人),債權償付款及收益作為該基礎資產池的現金流用于回報投資者。從不良貸款債權人角度,不良貸款的證券化過程,主要是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的稅收,與前文資產轉讓中稅收基本一致,主要涉及的稅收主要是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及附加稅等,但也存在一定差異:其一,不良貸款證券化目的下債權轉讓具有明顯的金融商品轉讓屬性,在實務中是否征收增值稅以及以何種應稅行為征收增值稅不存在爭議,可直接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對“金融商品轉讓”部分規定。其二,不良資產證券化中不良貸款轉讓獲得的融資對價可能遠遠超過接收債權包成本,需要承擔較重企業所得稅負,但回收資本也較高。其三,存在印花稅,不良債權作為基礎資產轉讓給SPV或SPT,需要簽訂基礎資產轉移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屬于“產權轉移書據”,應當繳納印花稅。若是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則應當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的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托予受托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從不良貸款債權人的角度,抵債資產證券化過程,以物抵債、抵債資產管理使用及債權類和收益類資產轉讓給SPV或SPT,均涉及稅收問題。前文以物抵債部分以對其中部分涉稅情形進行了闡述,該部分僅對其他情形進一步闡明。抵債資產管理使用中涉稅問題,抵債的不動產、動產以及權利可以自用、他用,其中自用一般涉及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他用一般指將抵債資產租給他人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涉及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以房屋租賃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3、4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應當繳納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房屋出租應當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但根據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房屋租賃合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2條第1項中“財產租賃”應納稅憑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房屋租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應以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來源丨華稅學院、搏實投研,由全球投行俱樂部綜合整理